法律咨询

a.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
b. 企业重组
c. 在华并购
d. 销售、采购与许可
e. 中国劳动法
f. 中国合同法
g. 中国招投标法 
h. 中国公司法
i. 中国税法
j. 知识产权保护
k. 合规及反商业贿赂
l. 中国企业在德直接投资和并购
m. 债务履行和争端解决

 

a.外商在华直接投资

 

a.1 外国企业如想通过在华设立办公室或生产基地以从事经营活动,一般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法律形式:

 

  • 代表处
  • 外商独资企业
  • 中外合资企业
  • 合伙企业

 

a.2 除了针对部分金融机构,德国企业比较熟悉的设立分公司的投资形式在中国是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代表处同德国的分公司一样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程序也相对简单,但是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在中国的代表处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不能直接买卖货物且不能接受付款。代表处只能设立在特定的办公场所内,并且只能通过有资质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雇佣中国员工。

 

我们关于设立代表处的咨询服务包括:

 

  • 审查代表处选定的办公场所是否合规
  • 起草申请文件
  • 办理设立登记程序
  • 首席代表登记

 

a.3因此,对于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而言,通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是最合适的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需要3至6个月。其中最重要的步骤是制定章程、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获得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随后是当地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最后是办理各种登记手续,例如在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如果要设立一个生产型企业,还需要其他的步骤,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和办公场所一样,外商投资的生产基地也需要经过审查批准。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所需的注册资本由审批的主管机关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描述的经营范围确定。因此设立程序所需时间及流程也存在很大的地域差异。因此我们建议在设立程序的开始前和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提前明确项目的基本可行性。

 

我们关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咨询服务包括:

 

  • 审查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是否合规

  • 在新建生产车间的情况下购买土地使用权

  • 起草申请文件

  • 办理设立审批登记程序

 

a.4 设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程序与外商独资企业类似,但在企业设立之前还需要同中方股东进行漫长的磋商谈判。在改革开放早期,一般外国企业只能通过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在华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但是现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允许以外商独资的形式投资(典型的例外是汽车制造行业)。在外商投资者决定采取此种法律形式之前,应当慎重衡量中外合资企业的利弊。

 

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首要优势在于,借助一位合适的中方股东,能够比独资更快实现更高的营业额。尤其是中方股东通常能为合作带来已经熟悉本行业的职工、已建立的客户群和生产基地。

 

与此相对的,设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所需时间比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明显更长,外方需根据出资额与中方分享利润,并且在实践中外方常常必须向中方转让技术。最后,从我们的经验来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一般在合作双方互利共赢时才能持续运营。若中方股东自己也能生产出中外合资企业的产品,或者外方股东已经充分了解了市场,中外合资企业经常就会解散。

 

存在潜在的竞争的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存在较高风险,因此起草合资/合营协议时,必须包含企业解散时可接受的清算方案。此外,外方股东应当在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中尽可能地不公开其核心技术,而是向合资/合营企业供应产品装配所需的部件。那些必须由外方提供的技术应当详细作出定义;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应当从外方股东处采购的应一一列举并定价。

 

最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必须包含一些条款,当中方股东通过一些常用手段排挤外方股东,且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外方股东。此外合同条款应当保障,即使中方抵制时,董事会也有执行能力。而且根据合同条款能够保障外方股东的权利,在特定前提下将自己的股权以合适的对价出让给中方股东,或受让中方股东的股权。技术不应当作为出资,而应当采取许可使用的方式,因为这样就不必由国家机关对技术进行估值,而且在有冲突时,设计合理的许可合同可被解除。

 

我们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咨询服务包括:

 

  • 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合同的起草及谈判
  • 确定投资架构,例如关于通过在离岸司法管辖区的特殊目的机构持股
  • 确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权结构,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与投资方之间的长期供应关系
  • 如中方出资包含非货币形式,对其出资进行尽职调查
  • 审查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是否合规
  • 在新建生产车间的情况下购买土地使用权
  • 起草申请文件
  • 办理设立登记审批程序

 

a.5 不久前外国投资者才允许在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实践中尚未广泛推广。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且行政机关对此种外商投资的法律形式也缺乏实践经验,因此目前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仍然是一种有风险的市场进入方式。它主要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

 

我们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咨询服务包括:

 

  • 审查此种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投资目的
  • 起草申请文件
  • 办理设立登记程序

 

b.企业变更重组

 

当业务长期发展良好或最初的投资目的没有实现时,经常需要变更最初在华的投资模式。外国母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也是重组的原因之一,特别是被另一个同样在华经营的企业兼并,或者当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意见不一时也需要进行调整。

 

中国法允许多种企业变更重组形式,例如若干企业合并,将某一企业的业务转移给另一企业,当达到一定规模时设立由外国企业直接控股的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当然也包括企业关闭。

 

此外中国法还规定了在境外发生股权变化时在中国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税务方面。

 

如果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有重整权,那么如果要进行企业重组,股东必须对此达成合意。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在变更时有较多选择。可以进行简单直接的清算并在股东之间分配资产,一名股东收购全部股权,或者将所有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在立案司法管辖区的特殊目机构持有股份,他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会非常简单,包括转让给另一个与外商投资者的非关联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可以通过转让控股公司(即特殊目的机构)的股份实现,而无需再中国大陆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转让无效。此外,从若干年前开始,立法不断拓展雇员的权利,这对通过资产交易进行的重组至关重要。

 

几乎所有在华重组的措施都涉及税务问题,在选择重组方式时应当加以考虑。

 

我们关于设立企业重组的咨询服务包括:

 

  • 综合考虑法律、实践操作和税务(与当地专业人士合作)因素起草变更重组方案
  • 起草变更重组合同并协助进行谈判
  • 与雇员代表沟通以及处理劳动法相关问题
  • 起草申请文件
  • 办理重组审批登记程序
  • 办理必要的竞争法相关的审批

 

c.在华并购

 

为缩短在华建立市场时间,除了与中方股东共同设立一个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外,另一个可能性是并购一个已成立的中国企业。

 

在收购中国企业之前,充分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提交的报告和合同经常不实,因此潜在买家应当自己再次核实真实性:所获得的收购目标相关信息是否合理?多次参观生产车间时亲眼所见是否与卖家声称的营业额相符?是否亲自和接触过的客户确认过关于市场地位的信息?这些任务不应当委托给缺乏本行业知识的顾问。

 

原则上,由一家有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是企业并购交易的前提。如果要获得国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必须另外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转让价不应低于规定的价格。评估公司可以从三种评估方式进行选择,而且资产评估机构间的竞争相当激烈,因此有可能对资产评估施加一定影响。

 

只有通过相关的行政审批,对中国企业的并购才能生效。因此并购合同应当采取附条件的方式订立,当审批通过时合同才生效。

 

近年来,由中国商务部进行的竞争法相关审批变得越来越重要。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可能需要若干个月完成。尽管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但这一期限在商务部确认已经从申请人处收到所有必需的材料后才开始计算。因此在处理期限方面商务部有很大的灵活余地。在过去几年进行的大部分跨国并购交易中,中国的审批是最迟通过的。商务部的审批越来越严格,常常会对交易设置一定的条件。

 

最后,对于许多大型交易来说,一项新的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即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应当引起注意。截止到目前,尚未发生由于并购安全审查而否决交易的案例。但是这项审查的规定相当广泛和模糊,有可能由于未来政策变化而对外国投资者产生新的问题。

 

我们曾参与多项跨国并购交易并且参与商务部的审批程序。

 

我们关于在华企业并购交易的咨询服务包括:

 

  • 确定合适的并购目标
  • 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为并购活动提供政治支持
  • 在专业的财务顾问及其他顾问的参与下,组织和负责整体尽职调查
  • 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 起草所有必需的合同并进行谈判
  • 起草申请文件
  • 办理并购审批登记程序
  • 办理必要时的竞争法相关审批

 

d. 销售、采购与许可

除了设立或并购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步也可以不进行投资和招聘,例如从德国境内进行销售,通过与中国销售代理或经销商合作,或者进行许可授权。

 

d.1从德国境内进行销售

 

对于从德国境内向中国直接进行销售,法律规定的要求较低。一般只需一份买卖合同,且就此买卖合同双方可以任意约定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指定任意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从执行的角度而言,中德两国还未签署法院判决执行的合作协议,因此只有当中方当事人在德国也有财产的时候,选择德国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才有意义。

 

必须注意的是,在中国要实现对中方债权人的债权,不仅非常困难而且花费巨大。因此必须约定能最小化风险的支付条款,最好是分批按照履行进度进行预付款。

 

另一个备选方案则是跟单信用证,在一般情况下也能提供足够的安全性。但由于中国的银行要求严格的单证相符,因此应要求外国银行进行单证确认。但出于外汇管制的原因,中国买方有时无法做到这一点。

 

同样严格的还有中国的海关进口手续。为了避免执行时的进度问题,外国供货商在供货的准备过程中就应当与其中国买方密切沟通,并要求中国买方将其指示进行书面确认,并随后严格按照该指示履行。这样一方面能够避免问题,另一方面能够使中国买方分担风险。

 

上述内容也同样适用于必要的产品认证,尤其是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行的产品认证。此项义务应该尽可能地通过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因此只要外国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办理即完成了其职责。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来自中国的突然供货询价。在多年前就有一些团伙,大量向外国企业发出这样的供货询价。假如询价获得回复,外方一般将会随后收到来中国进行合同谈判的邀请。为了进行谈判。此后外方会被要求承担需要大量费用,例如给最终用户请客吃饭及送礼的开销。但在费用已经支出后,发出供货询价的人却往往再也联系不上了。

 

我们关于供货关系的咨询服务包括:

 

  • 与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审查中方买家的信用
  • 起草买卖合同并协助谈判,包括整体设备供应合同
  • 制定付款方式
  • 与专业机构合作,从法律角度执行报关和产品认证流程
  • 与专业技术顾问合作,从技术角度为产品认证流程提供服务

 

d.2 与中国销售代理及经销商的合作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以及亲自与各个客户建立联系的必要性,许多外国企业选择与中国销售代理及经销商合作销售产品。

 

在选择合适的销售伙伴时,应当仔细审查其专业知识及专业程度。潜在销售伙伴的资质通常表现在与潜在大客户的经理或与主管监管机关代表的个人关系上,但这也会带来巨大的合规风险,并且让人难以预期能够进行长期的商业活动。

 

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一般推荐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总代理商,由其办理进口,派代表参加展会并进行其他宣传,负责售后服务并作为产品技术中心。第二层级是地区或行业性的分经销商,其根据对各个客户的了解争取实际的订单。

 

销售代理及经销商合同的制定应当使中方销售伙伴一方面有足够的计划安全,使其能够信赖长期合作关系并对商业活动进行投资。另一方面,合同应当允许外方在没达到所期望的销售业绩时,或有嫌疑为了获得订单使用非法手段(例如贿赂)时结束合作关系。

 

我们关于与中国销售代理及经销商合作的咨询服务包括:

 

  • 销售渠道的构架
  • 寻找和审查合适的代理商
  • 起草与协商代理合同或经销合同
  • 持续监测销售活动的合法性

 

d.3授予许可

 

授予许可一般由潜在的中方被许可人提出。从我们的角度看,许可的授予必须谨慎。一方面中国法律规定了被许可人(一般是中方)有许多法定权利。尤其是这会使得被许可人有权对已得到的技术进行继续开发,而相应产生的技术改进则自动归属于被许可人。另一方面,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过程中获得的技术诀窍,在实践中常常会在第三方的企业中使用,而许可人却无法干预或者参与。最后,关于通过许可技术所获得收入的报告常常与实际不符。

 

因此许可转让应当尽可能限于以下情形: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技术生产产品必须从许可人处采购零部件,当该技术对被许可人已无其他价值时,或者尽可能地通过谈判使许可使用费和技术转让费用相当。

 

当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关联企业时以上表述可能不适用。尤其是在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中可能更有优势,不把中外合资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以出资的形式投入,而是转让相关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必对专业技术进行评估,此外在中外合资企业解散时可以同时解除许可合同。

 

转让许可给在中国都必须经过登记。没有登记证明,即使是善意的被许可人也不能将许可费汇往国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许可费应缴纳预提所得税,还可能征收增值税。

 

我们关于向中国被许可人进行许可授权的咨询服务包括:

 

  • 起草与协商许可合同
  • 办理许可登记
  • 提供相关税务问题的咨询

 

d.4从中国供货商处进行采购

 

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仅包括销售,采购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经常是外国企业在华进行的第一项经营活动。

 

目前中国有世界上最大的产品市场,中国产品几乎涵盖方方面面,加工深度非常高。因此在中国能够很容易为自身经营活动找到合适的产品。

 

然而由于没有建立起通用的分级,各个中国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有天壤之别。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来说,都存在值得信赖的供应商与不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

 

此外,准备在华进行采购时必须考虑,尤其是小规模偶然性订货的情况下,会产生合同准备和履行的高额费用,供货期因运输周期延长且经常无法确定,中方供货商的价格优势会很快因此丧失。

 

中国企业的供货经常会设置前提条件,即在供货之前要向中方转让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尤其当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特定的质量标准,但中国供货商却对此质量标准并不了解时,这种情况很可能出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带来的技术流失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应当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若技术流失应产生违约金。相应的例子是,为履行合同生产的工具是委托人的财产,且不能用于其它事项,委托人可随时接触到供应商的产品,所有技术资料在合同履行后均应交回或销毁。但即使是一份谨慎起草的合同,也终究不能保障转让的专业技术不被供应商尤其是中方竞争对手所用。

 

我们推荐在采购时,无论如何都要在下订单之前实地考察供货商,以了解其能力,并约定确切的生产流程和质量保证机制。预付款应以分批分款项的形式支付,如有可能,在每次支付之前都再次实地考察供货商,检查供货情况。对特定企业生产流程的技术监管可以委托不同的德国莱茵检测认证机构进行。

 

我们关于从中国供货商处进行采购的咨询服务包括:

 

  • 审查潜在的供货商
  • 与专业的技术顾问合作,实施全面的客户审查
  • 起草采购合同并协助谈判
  • 与专业的技术顾问合作,控制持续的生产和合规的供货

 

e.中国劳动法

 

中国劳动法可以分成个人劳动法和集体劳动法。在个人劳动法领域,雇主有义务和雇员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除了管理层的雇员,加班、在周末和假日的工作在原则上都要有加班费。雇员享有如今充分的解雇保护和充分的劳动保护请求权。

 

雇主可以与雇员约定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间,但是此约定只有在雇员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才生效。在实践中,相对于雇主负有的给付义务,要求雇员遵守竞业禁止却很难实现。

 

在选择雇员、确定薪金和工作内容时,只要遵守当地适用的最低工资,雇主一般享有充分的自由。

 

在集体劳动法领域,中国立法者多年来努力加强工会(包括企业工会)的地位。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时,雇员就有权建立一个企业工会。与德国工会组织相比较,中国的工会更类似于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员工代表组织,他们常常会向外国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与其企业工会订立集体劳动合同。

 

地方工会组织在其他领域经常致力于,促使外商投资企业做出特定的行为或声明。根据我们的经验,只要这些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拒绝这些作为通常不会受到处罚。

 

然而实际上,工会组织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是被限制的。此外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工会十分乐于与企业管理层合作。而且,企业管理层也会以推荐候选人的方式对企业工会的选举施加影响。除了大规模裁员,罢工基本不会发生。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管理层雇员的事实地位很高,因为高素质和掌握足够英语知识的雇员往往供不应求。长久以来,每年大幅度的加薪即为此后果。但人员流失率依然很高。

 

劳动法争议一般要先在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我们关于劳动法的咨询服务包括:

 

  • 起草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 起草员工手册和其他内部规范
  • 就与工会代表及企业工会的沟通提供建议和咨询
  • 执行员工参与程序,特别是在大规模裁员和重整时
  • 与本土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劳动案件的诉讼

 

f.中国合同法

 

中国合同法在结构上与德国合同法相似。要约和承诺产生合同的约束力。与英美法不同,不必审查合同关系的对价。但按照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国不存在类似德国法的抽象原则。

 

原则上遵循缔约自由。特别是涉外合同允许自由约定适用法律。在中国改革开放早期存在许多的特别合同法,在实践中目前仅剩下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特殊规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中国的合同较简短且细节不明确,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不完全如此。尽管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但实务中并不多见。

 

若希望在中国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注意,较之于德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更加严格限制和控制使用格式条款。目前在中国此方面缺少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尤其是关于相冲突的格式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只有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遵守公平原则,且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接到合理的提示注意排除或限制使用者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方才纳入到合同中。使用者必须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解释条款。无论如何,在合同订立之前最好以文本形式寄送格式条款,并让收件人确认签收。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推荐,与中方贸易伙伴的合作以个别协商的方式订立合同。

 

我们关于合同法的咨询服务包括:

 

  • 起草所有种类的合同并协助谈判

 

g. 中国招投

 

由于中国国民经济构成,国家依然是最大的发包人,尤其是在目前大型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除了国家直接发包外,国有企业的项目也涉及招投标法的适用。

 

根据不同的发包项目,中国的法律法规都原则上规定了公开招标程序。特别是对于大型投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如标书中没有明确限制竞标人为中国承包商,外国竞标人也可参加投标。

 

为了能够最终中标,必须尽早,原则上在公开招标之前,与发包人取得联系并且向他们展示自己的产品。在此往往涉及代理商的参与。尽管有公开招标程序,但是最终中标与否仍然取决于管理层认为哪一个产品最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在中标之后,并不意味着中标人当然取得项目承包权。往往在中标之后还需进行详细的合同谈判。

 

我们关于参与招投标程序的咨询服务包括:

 

  • 对整个竞标流程提供支持
  • 起草标书中有关法律问题的部分
  • 进行中标后的合同谈判

 

h. 中国公司法

 

这里广义的公司法一方面包括中国法律关于企业内部机构的规定,另一方面包括各项对于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来说必须进行的审批和注册规定。

 

h.1 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投资者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所必备的内部组织机构,即

 

  • 股东会/股东
  • 监事会
  • 董事会
  • 总经理

 

实务中主要允许不同于上述结构的两种做法: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由一到两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与监事会的组成不同,这种监事可以没有职工代表的参与。此外对于小型公司来说,董事会和总经理可以合二为一,而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在实务中,外商投资企业常常仅仅由一个名义上的股东会,一名监事和一名执行董事构成。执行董事可以独立管理公司。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在报批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进行规定。

 

尽管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只要其依法行使职权,这种责任就不会产生。

 

h.2 与德国不同,在中国没有营业自由。所有企业经营活动均原则上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明确的事前许可;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几种最重要的审批包括:

 

  • 一般的营业许可,其中较为明确的规定了企业的营业范围。一般来说,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营业。

  • 商业经营许可,通过这一许可企业可以销售和采购非自产产品,并进行进出口业务,一般来说这一许可在一般营业许可中即会列明。

  • 生产许可证,当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具备

 

在个案中,行政机关审批的条件可能会因为地域不同出现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每个项目启动之前必须和当地的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征求他们的具体意见。

 

由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所需的许可和注册程序也不一样,并且需要定期延期。鉴于这些文件数量及重要性,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期限并且指派专人负责此事项。

 

关于公司法的其他方面,请参见本章“外商直接投资”和“企业变更重组”部分。

 

我们关于公司法的咨询服务包括:

 

  • 协助建构公司组织结构
  • 起草公司章程
  • 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人员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问题的咨询
  • 办理审批、工商注册以及相应的延期手续

 

i. 中国税法

 

在中国,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最重要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法改革的热点是逐步取消增值税之外的另一流转税,即主要适用于服务业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明显低于增值税,但是无法抵扣。过去的这种双重计税体制带了许多问题,例如在购入货物时,通常难以确定这一货物是用于哪一范围,是用于赢得应该缴纳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还是用于赢得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这项从前两年开始进行的改革,使得中国的税制逐步向德国的体制靠拢。

 

另外一项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是企业盈利的纳税问题。除了25%的企业所得税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缴纳向海外分红盈利的10%,作为泉源扣缴的预提税。根据中德两国新的税收协定,日后这一预提税率将降为5%。

 

对于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如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来非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但是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可以是指公司经营的地点,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服务,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长时间安装调试向中国出口的设备,经常会被忽视,但会被认定为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一般来说,中国政府会将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不能忽视各种关于税收的例外规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跟主管的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具体落实当地对该具体项目有何种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从税务部门的组成来说,中国有两种并行的税务机关,一个是国税,另一个是地税;但是,每一个城市都有国税局。国税和地税主管不同的税种,但是在中国的企业都要和这两个税务部门打交道。

 

我们关于中国税法的咨询服务包括:

 

  • 在构架中国项目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种有关税法的规定及其影响
  • 介绍专业的、有经验的税务咨询机构

 

j.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于外国企业,一直以来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中国仍然过于一般化且不全面,而且相比较而言对外国人的保护力度较低。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一直不足,尤其是在涉及针对违法行为的禁止措施方面。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还表现在违法者普遍缺乏守法意识,并且行政程序极为冗长。

 

无论如何,为了在中国享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尽早地将专利和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在实践中,有许多专业的知识产权违法者专门在中国抢注那些已经在中国为人们所知悉,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的专利和商标。由于经费的问题而拖迟知识产权注册,而等到出现问题了才重新启动注册程序,我们非常不推荐这样的做法。

 

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时,原告或者申请人负有范围广泛的举证义务。即使是行政机关主动执法或者基于显著的怀疑依职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实践中,申请人仍必须提交大量的相关文件。

 

我们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服务包括:

 

  • 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 与相关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进行知识产权的权利注册(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与专业调查机构合作进行案件情况调查
  • 与相关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 商标异议程序

 

k.反贿赂及合规审查

 

十多年前,德国刑法就已经规定禁止包括发生在国外的腐败行为,即禁止德国公司在与外国政府官员或者在经济竞争中给予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对于德国企业来说,他们将在像中国这样的国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要想在中国取得商业成功,与政府官员和商业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而与此相关的则是相互的招待、宴请、馈赠等等。根据德国法上述列举的行为均属于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您应当时刻注意,您的行为是否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宴请的界定其实并不总是很容易,因为这些在中国的宴请的花费通常远远高于德国。

 

另一方面,相较于在德国而言,直接的行贿行为在中国很普遍。因此,除了避免公司的员工涉及行贿交易以外,我们再次也强烈建议您采取措施,禁止您的销售代表、咨询人和其他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了获得订单和政府批文,把从公司获得服务费和咨询费用于行贿。

 

最后还应当注意中国关于反贿赂的法律法规。过去中国执法部门几乎没有针对外国公司采取反贿赂行动,但是近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葛兰素史克公司由于在医药行业的行贿事件为在华的外国企业敲响了警钟。中国针对贿赂行为的刑罚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对企业的罚金很可能高达数亿元人民币,而针对具体责任人则可能面临直至死刑的刑罚。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我们建议您采取全方位的措施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

 

  • 建立起规范、清晰的员工守则
  • 就该问题进行员工培训
  • 在与外部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反贿赂条款
  • 针对可能涉及贿赂行为的公司业务,建立并执行统一的内部流

 

我们关于反贿赂和合规审查的咨询服务包括:

 

  • 对相关的德国法律、中国法律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提供咨询
  • 为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建立内部流程,尤其是涉及与中国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的情况
  •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员工手则
  • 在所有合规领域进行员工培训
  • 个案咨询

 

l. 在德国的直接投资和股权收购

 

除了与我们的德国合作伙伴合作共同为中国企业介绍投资与收购目标的服务以外,我们也为中国企业在德国进行投资和收购遇到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我们有着多年的中德双边经济往来的经验,因此我们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不仅精细、专业,而且能够从中国企业的视角出发为您提供服务。

 

我们关于在德国的直接投资和股权收购的咨询服务包括

 

  • 办理各类型公司设立手续
  • 起草公司股权及资产购买协议并协助进行谈判
  • 关于目标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
  • 提供关于外国人法方面的咨询服务,特别是关于长期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
  • 文化融入:从中国企业视角出发协助中国企业融入德国文化

 

m.债务履行和争端解决

 

根据属地原则中国法院原则上对于法律争议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但是由于在中国司法尚未完全独立,需要服从行政命令。这不仅针对法官,也同样适用于法院。中国共产党经常处于审判权利的最顶端。腐败在法院中也并不少见。

 

对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原则上可以约定仲裁而排除法院的管辖。只要有足够的涉外因素存在,还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中国最顶尖的仲裁机构是住所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于贸仲内部关于总部与上海、深圳分部的纠纷,我们建议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由位于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由于贸仲仲裁规则给予双方当事人相对宽松的程序权利,我们建议仲裁条款起草的尽量详细,将所有必要事项都在合同中明确的进行约定,例如仲裁院的确定和仲裁语言的选择。

 

如前所述,在中国针对中国债务人的债务执行相当困难,且花费巨大。由于中德两国还未签署法院判决执行的合作协议,并且在实践中也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实际做法,因此德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难以执行。但是,国际仲裁裁决原则上在中国能够得到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需要注意的还有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目前难以令人满意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强制执行一般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的执行局负责,而他们常常倾向于保护地方企业的利益,而消极执行判决。另一方面,中国尚未制定关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债务人常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判决的执行,而对此债权人却无权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最后,临时性的禁止措施,如财产保全等措施仍然非常不完善。

 

因此,当争议产生的时候,应当首先分析胜诉后判决执行的前景。从更经济的角度来看,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使其自愿付款是理想的选择。

 

我们关于债务履行和争端解决的咨询服务包括:

 

  • 根据不同法律关系起草争端解决条款
  • 制定执行债务的策略
  • 代理仲裁程序
  • 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在法院进行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
  • 推动与债务人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