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01.07.2013

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常常会通过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四达等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以便于社会保险费用和所得税的扣缴。尽管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也能够直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仍常常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雇佣中国员工。这种雇佣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将人力资源管理的很大一部分,比如劳动合同的管理等外包给外部服务公司。但是,2013年7月的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的使用。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仅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新规定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比如不参与运营管理的秘书等);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新规定并不适用于代表处,代表处可以全部通过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雇佣员工。只要不属于上述提及的3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停止使用劳务派遣,转而与员工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此时,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工龄计入直聘合同的工龄,以便减少支付补偿金的风险。2012年12月28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持续执行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务派遣结束的日期为止。在此之前,企业无须与员工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2012年8月9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可能将上述截止日期推迟到2013年7月1日。进一步的消息还有待发布。